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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這是攸關各位老屋重建重要法條。舉例:客戶老屋想重建,我們可不可以叫客戶先拆再建。當然不行,依據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屋齡30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是可以擬具重建計畫,有獎勵容積、有獎勵容積、有獎勵容積(詳見第6條),叫客戶先拆再建就虧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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