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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如何繼承臺灣遺產系列1
最近有大陸配偶(未領臺灣身分證)詢問,想繼承老伴在台遺產以渡晚年,怎麼辦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于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由上可知,大陸配偶要繼承老伴在台遺產,應于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老伴生前住所之法院遞狀表示繼承,這些都可以委託地政士辦理。
李宏義 0965-000356
合法地政士、安全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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