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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如何繼承臺灣遺產系列2
一、聲請法院: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二、誰可以當聲請人:依照臺灣地區民法第1138條規定有繼承權的人。已經出養的子女無繼承權,有前面順位的繼承人時,後順位的繼承人也不能聲請繼承(例如有第一順位的子女時,只有子女有繼承權,可以提出聲請,第二至四順位的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就不能聲請繼承)。
三、應準備的文件:
1. 聲請狀。(可參酌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書狀範例)

2. 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3. 繼承系統表。

4. 符合繼承人的身分證明檔(如「親屬關係公證書」,依繼承人親等之不同,載明被繼承人在大陸有無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存歿情形)。

5. 委託公證書(因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之許可範圍及停留時間有所限制,建議委託在台親友或律師辦理)。

6.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的檔。

因「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公證書」系於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應先經海基會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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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宏義096500035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